“盗”此为止!“未”爱发令

停在家门口的电动车

接连被盗

窃贼竟然是一群电动车“小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洪某多次组织、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邓某、汪某等人在我市盗窃电动车,由洪某事先选好盗窃地点,随后安排网约车将邓某、汪某等人运送至指定地点,待上述人员完成盗窃后,洪某安排送货平台将涉案被盗电动车运回或由上述人员将车辆骑回交给洪某,由洪某对外销赃获利。

  2024年3月,洪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鉴于邓某、汪某等同案人员年龄未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行政处罚。洪某实施盗窃时,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洪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组织他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为了更好的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帮扶,法院了解到洪某自幼接受父亲的“打骂式”教育,又因过早中止学业、步入社会,缺乏来自家庭、学校的正面引导和教育帮助,结交不良朋友,致使误入歧途。

  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法官对洪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引导洪某吸取教训,弃旧从新,鼓励他以实际行动重塑自我。洪某当庭表示愿意悔过自新。法院依法对洪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时,承办法官针对洪某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的缺位,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他们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重视洪某身心健康的教育,用亲情感化,引导洪某积极改过自新。

  洪某服刑完毕后,社工继续对洪某进行帮扶指导、定期回访,了解洪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洪某父母也逐渐意识到了自己教育方式的不当之处,表示将在新学年送洪某去学校学习汽修,将兴趣爱好转变为职业技能。


鹏法君说法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洪某的父母在早年未能正确实施家庭教育,对洪某经常打骂,在洪某中止学业后缺乏亲子沟通,在其出现不良行为时未及时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管教,致使洪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鹏法君提醒,父母应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关注孩子的精神世界和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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