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相撞引纠纷,公平原则巧解纷

一个简单的转身

一时短暂的晃神

两人意外相撞

导致老人受伤

责任谁来承担?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67岁的杨某在A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杨某觉得口渴,便想横穿走廊去医院饮水处接水。就在杨某转身准备接水时,意外与在走廊直行的陈某相撞,杨某被撞倒在地,手掌感到一阵刺痛。经鉴定,杨某手掌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陈某面朝左侧沿走廊直行,杨某横过走廊目视左前方,双方均未注意到对方导致相撞。

  杨某认为其受伤系被陈某撞倒所致,故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该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一般侵权责任包括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存在侵权行为。

  事发前,陈某与杨某二人均在同家医院就诊,互不认识。而医院内人流相对集中,患者之间偶有碰擦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二人在事发时均处于正常行走状态,行走方向交叉继而发生碰撞致杨某倒地受伤,此系正常行走状态身体对抗所致。陈某不认识杨某,其并不存在伤害杨某的故意,没有故意侵害的可能。同时,陈某行走符合大众认知的正常社会活动,本人并不能够预见其行为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故陈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行走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故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杨某对此亦无过错。

  但杨某受伤确与相撞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杨某年迈,手掌受伤对日常生活造成不便,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互不相识的行人在正常行走状态下,因行走方向交叉发生身体对抗碰撞致伤,属于日常生活中偶发意外,而不宜归因于未受伤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受害人的伤势与对方的行走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裁定其承担部分损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害者和受害者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公平原则作为一种补充适用的归责方式,基于公平的考虑在双方之间厘定损失的分摊。

  鹏法君在此提醒,日常出行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切莫因一时大意诱发意外风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分享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