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明星肖像,法院判了!

流量经济时代

“明星代言”“明星推荐”

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

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

“蹭热度”“引流量”

将构成侵权

和鹏法君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演员小阳(化名)曾参演过多部热播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天,小阳在某电商平台看到一家经营C品牌移动电源的店铺,首页展示着一幅他手持C品牌移动电源的宣传海报,海报侧边写着“电影《XX》主演小阳助力C品牌”。该宣传海报被制作成商品购买链接,点击链接进入商品详情页,再次使用了含有小阳肖像的产品照片。小阳通过该链接购买C品牌移动电源,收到的产品包装上亦使用了印有其肖像的宣传海报。
小阳认为,C品牌移动电源的制造商D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遂将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D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不仅用于其电商平台店铺首页及商品宣传页上,而且用于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易误导消费者以为原告与该品牌商品有代言或推荐关系,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责任范围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综上,法院结合原告的社会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生产并销毁已生产但未销售的印有原告肖像的宣传物料,并在其电商平台店铺主页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普法

20230822100941279

杨华鹏

福田法院民事庭

三级法官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流量时代下,以演艺明星的肖像为外在标志和表征的人格权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有的商家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加销量,擅自将明星与产品关联,制造明星代言产品的假象,这种行为已构成对明星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鹏法君在此建议,商家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人格权利,如需借助演艺明星做广告宣传,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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