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时省力,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选择通过中介来买房租房,但也有人“不按套路出牌”,享受完中介服务就想“跳单”。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在深圳工作的小胡打算租房子居住。几番比较下来,小胡决定通过深圳市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寻找出租房源。但双方并未签订中介合同,亦未确定中介费用标准。
随后,中介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带着小胡来到某小区看房。在工作人员的细致介绍下,小胡看中了其中一套房子并与业主商定房屋租金为每月11000元。2021年4月17日,小胡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3000元租房定金,中介公司随后将该定金转予业主。为了方便小胡与业主的后续交流,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组建了微信群。群聊过程中,小胡提出只能接受按照每月10000元的租金标准承租房屋,否则要求退还定金3000元。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问题小胡可自行与业主协商。经过小胡私下与业主沟通,业主最终同意按每月租金10000元将房屋出租给小胡。随后双方私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当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向小胡索要中介费用时,小胡却“翻脸不认账”。中介公司经多次催讨均未果。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胡向其支付中介费5500元。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中介公司与被告小胡虽未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中介公司已事实上为小胡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包括向其推荐符合条件的房源、安排工作人员带看房屋、向业主方转付租房定金、撮合小胡与业主最终达成租赁房屋意向等,中介公司与小胡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小胡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和媒介服务,最后却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业主方自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
鉴于双方未约定中介费用收取标准,根据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福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小胡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3000 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小胡已经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二庭(速裁庭)
雷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到大城市工作生活,买房租房的需求激增,房地产中介行业也随之迅猛发展。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部分业主、租客或买家不重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劳动付出,为规避支付中介费,在中介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后,想方设法绕开中介人员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易,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这就是平时我们俗称的“跳单”或“跳中介”。这些不诚信行为也引发了不少的民事纠纷。
中介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在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的条款。以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中介公司所提供中介合同关于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认识不一。为指导此类案件的处理,回应实践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跳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其中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规制“跳单”行为的新规定,依法确认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对“跳单”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支持了中介公司关于支付报酬的诉请,有效保障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化、良性化发展,也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正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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