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薪”,安心
  近日,福田法院积极落实上级法院部署,把根治欠薪工作放在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以及法院全年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多方努力和务实举措,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劳动者薪资到手,开心过年。
  拿不到足额工资还要遭受无理解约?近期,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维护劳动者工资权益,让劳动者安心。

基本案情

  原告:小笑、小婷、小辰
  被告:某金融公司

  小笑、小婷和小辰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13日入职某金融公司,任该公司深圳办事处结算经理、法务经理和会员部经理,三人年薪分别为217500元、199500元、199500元,年薪的20%属于年终绩效奖金,为浮动薪酬,但公司常以考核不合格等理由不足额发放工资。另外,除小婷外,其余两人都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9年6月,某金融公司要求与小笑、小婷和小辰解除劳动合同,三人对此表示不满,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金融公司支付三人工作期间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作出仲裁裁决,某金融公司支付三人工作期间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共计约6.4万元。
  三人及某金融公司均不满仲裁裁决,分别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

  福田法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并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
  1、工资结构
  根据本案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时双方的陈述,可认定:被告未发放工资部分为薪酬的20%,即绩效奖金,属于浮动薪酬,在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应向各原告发放。
  被告在庭审中提交《2018年度中后台员工考核结果》,其中并无有关小婷的内容,小笑的应发奖金与其实发奖金数额并不一致,说明2018年考核应发绩效奖金与发放结果并不相符,被告不能证明其已按约向原告小婷、小笑发放绩效奖金,则被告应按约定的20%浮动薪酬发放奖金。
  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年薪217500元(即月薪18125元)的标准向小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6280.73元。
  应按约定的年薪199500元(即月薪16625元,试用期工资应为13300元/月)的标准向小婷发放在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202.11元,原告小婷请求16433.99元未超出前述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应支付小婷工资差额16433.99元。
  同理,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年薪199500元(即月薪16625元,试用期工资应为13300元/月)的标准向小辰支付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1929.71元。
  2、小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主张其已将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24日寄至深圳,由深圳行政专员转交小婷,但小婷至离职之日都未将合同签字并交还公司。
  小婷主张因其不愿签订未加盖被告公章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按照实发工资金额签订劳动合同,便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了行政专员。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及相关证据,确认被告陈述的事实,即被告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寄至深圳要求原告签订,但原告拒绝签订。
  根据相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此时,劳动者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因此,被告应向小婷支付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因20%的浮动薪酬支付周期已超过一个月,不应计算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中。小婷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1280元,2019年1月18日至6月24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为69098.85元,两项相加共计90378.85元。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小笑:

  被告主张:一、小笑在2018年考核排在末位;二、小笑在工作时对待客户态度恶劣,引发公司与客户关系紧张,损害了公司核心利益,遂与其解除合约。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故被告的理由一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理由二无证据证明,则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黄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500元。

  关于小婷:

  被告主张:小婷作为法务经理,在处理公司内部因考勤制度引发的矛盾时,本应支持公司考勤制度,但她却带头闹事,严重违反了工作职守。
  经查,2019年5月24日,小婷在《关于考勤通报的几点疑问》上签名,并将该文件通过微信发给其部门领导,该文件的内容为八名员工签名向公司反映考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认为,小婷就考勤问题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公示有关制度,被告以此行为违反了法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5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辰:

  被告主张:小辰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一个月迟到10次,旷工两次,且在公司召开会议整顿后拒不改正,公司不满其工作态度,予以辞退。
  为此被告提交考勤表,但考勤表没有小辰的签字确认,小辰主张考勤表被篡改了,且被告已向其发放全勤工资,对被告的主张小辰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考勤表无小辰签字,小辰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则法院不予采信该证据。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记载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等,且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而被告未能提交工资支付表等能够证明原告迟到次数、旷工的证据,则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小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5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金融公司应支付原告小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280.73元;支付原告小婷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433.99元;支付原告小辰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1929.71元。
  二、被告某金融公司应支付原告小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2500元;支付原告小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50元;支付原告小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50元。
  三、被告某金融公司应向原告小婷支付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378.85元。
  四、驳回被告某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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