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公司高管、中层、普通员工齐被欠薪,法院判令公司支付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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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2018年,高某、尚某、施某、乐某四人先后通过行政招聘等方式入职深圳市某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集团”)下属分公司深圳市某城集团有限公司某城设计院(以下简称“某城设计院”)。入职后,四人均在该设计院注册地址上班。除高某未签劳动合同外,其余三人由该设计院安排,与某城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国际”)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为四人缴交社保、住房公积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同时担任某城设计院负责人。

  2018年8月,某城设计院未如期发放员工工资,负责人王某向全体员工出具《承诺书》。

  王某:“ 我们承诺:全体员工2018年8月工资将于2018年9月29日全部发放,若拖延至2018年9月30号,除发放工资外,另外补偿每位员工工资金额25%,若2018年9月30日仍未发放,补偿所有员工双倍工资。”

  然而,超过承诺时限数月,四人仍未拿到被拖欠工资,便以某城设计院拖欠工资为由分别向负责人王某邮寄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某城设计院应支付高某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5万元)、高某等四人被拖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5万余元)、高某等四人2018年8月工资经济补偿金(10.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万元),共计73.2万余元。

  仲裁结果出具后,某城集团及某城设计院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将高某等四人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两公司无需向高某等四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两公司无需向四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福田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审理过程中,高某等四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请假单、报销单、差旅费发票、打卡视频等证据。其中,请假单左上角有某城设计院的logo;承诺书落款处有王某签名及指纹捺印,旁侧盖有某城国际公章,并注明“因设计院公章上交没法盖”;差旅费报销单有某城设计院会计的签名,部分发票有该设计院抬头。

  法院认为:

  一、四被告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原告某城设计院注册地址上班,接受该设计院劳动管理,工作内容也由该设计院安排,虽然四人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第三人某城国际缴纳,但无证据证明原告或第三人将该缴交情况告知了被告,故不能以缴交单位为第三人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四被告与原告某城设计院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关于四被告的基本情况
  二原告对四被告的入职时间、岗位、月工资标准、最后一天上班情况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对仲裁查明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故法院对仲裁查明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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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高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举证证明已与被告高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高某仲裁请求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约19.5万元,原告请求不予支付,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请求不予支付四被告拖欠工资的请求
  依前所述,原告某城设计院与四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某城设计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四被告支付了请求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核算四被告被拖欠工资共计37.5万余元无误,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不予支付,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某城设计院确实存在拖欠四被告工资的情形,依法某城设计院应支付四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请求不予支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六、关于未支付2018年8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请求
  依前所述,王某在《承诺书》中的承诺应认定为系其履行原告某城设计院负责人职务的行为,故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某城设计院承担。该承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某城设计院请求不予支付四被告拖欠2018年8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原告请求无需向被告高某、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城设计院应支付高某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5万元)、高某等四人被拖欠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7.5万余元)、高某等四人2018年8月工资经济补偿金(10.8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万元)、律师费(2万元)共计约75.2万元;
  二、原告某城设计院应向被告高某、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
  三、原告某城集团应对某城设计院的应付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城设计院、某城集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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