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物业纠纷类案化解机制 办好民生小案

  物业矛盾纠纷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大量物业纠纷案件的出现也导致人民法院调处纠纷的工作压力增加。如何切实有效化解众多物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诉讼地位角度看,物业纠纷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业主诉物业公司的侵权、要求保障知情权等纠纷,数量相对较少;另一类是物业公司诉业主物业费追索纠纷,数量相对较大。在同类案件多而办案力量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第二类物业费追索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需要我们探索更好的机制。

  当前,构建物业纠纷类案化解机制具有必要性。首先,这有利于把基层矛盾化解于诉前,有利于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也相应减轻人民法院办案压力。近年来,浙江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诉前、诉中、诉后各环节,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收案数从2017年的全国第2位降至2022年的第8位。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继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地利用各类非诉讼途径,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面对业已发生且仍将持续产生的大量物业纠纷,各地人民法院应形成各具特色的类案调解、示范判决等一揽子、批量化解纠纷的工作举措,对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基于物业费纠纷案件类型化特征突出,同质化强等特点,容易演变为系列性案件,产生系列、批量类案的群体效应,应秉持“类案思维”,探索并形成类案调解、示范判决等一揽子、批量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通过示范性调裁带动类案化解,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辐射效果。三是此类纠纷容易形成涉众型案件,需形成机制妥善化解。虽然物业纠纷标的额不大,但因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矛盾容易尖锐化,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直接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小区的稳定和谐。

  基于物业纠纷案件涉众型、类型化特征突出,构建物业纠纷类案化解机制,提高物业纠纷调处的专业化水平,是从根本上缓解乃至解决物业矛盾纠纷的有效路径。为此,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秉持“类案思维”,建立了“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判、批量化解纷”这一系统化而又闭环性的工作模式,形成了“诉前调、诉中调、示范判、判后调、源头防”这一系统化而又闭环性的工作步骤,进行了物业纠纷类案化解机制的探索。

  关于诉前调。法院对于物业公司针对某一在管小区或撤场小区的物业费欠缴业主提起的批量诉讼,一站式接收,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织密诉前调解“过滤网”,在“类案思维”指导下,成立专门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室,指导人民调解员通过“类型调解”“示范调解”的方式,先以某一户或几户业主的个案调解,推动类型化问题、涉众型矛盾有效化解。

  关于诉中调。对于诉前确实无法调解的案件,法院随即立案,并邀请同一小区其他欠费业主旁听庭审。在这一过程中,将开庭审理与调解相结合,由法官接手进行诉中调,对物业公司和到场的所有业主开展“背靠背”普法性调解,分别进行释法说理,解答业主疑问,这相对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理解,提高调解率。

  关于示范判。按照“示范速裁”的思路,采取“先行审理个案、塑造示范案例”的方式,引导物业公司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示范诉讼,在诉中调未果的基础上,快审快结,通过示范性判决引导其他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

  关于判后调。以已判决案件引导带动批量的同类案件参照裁判结果调解,可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换言之,可切实发挥法院生效裁判的导向作用,让示范裁判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相衔接,全力促成其余涉案业主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以实现“一判止多讼”的良好效果。

  关于源头防。“抓前端、治未病”,分析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让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更有的放矢。在多元纠纷化解实践中,法院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等对接,形成苗头预警、部门联动、多方借力、源头化解的多元解纷格局。将司法触角延伸到基层,预防矛盾纠纷激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可以更高效地解决问题。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对物业纠纷类案化解的诉前调、诉中调、示范判、判后调的过程中,有四项措施运用得当,对纠纷化解工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司法确认。对于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如果需要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其法律效力,相当于给调解协议的履行加了一道“保险”,提升了诉前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二是调查令制度。对于需要补全业主基本信息的案件,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申请,为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调查业主个人基本信息,提高送达成功率,以提升调解成功率。三是支付令制度。适时使用支付令,在物业费追索案件处理中,往往也能起到一定效果,但要注意在运用时,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业主,法官需积极沟通,倾听原因,以便更加公平地化解矛盾。四是集中送达。在小区开展集中送达,提升送达效能,也能有效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笔者认为,通过“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判、批量化解纷”这一系统化而又闭环性的物业纠纷类案化解工作模式,不断健全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物业纠纷化解工作的有力探索与对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工作的积极回应。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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