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

福田法院围绕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发布2018-2022年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

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都涉及哪些知识产权纠纷?

让我们一睹为快!

一、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艾斯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4027号、(2020)粤03民终7361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资料,被控侵权人未能按要求提供并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依法可以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根据权利人的赔偿主张以及初步举证等具体情况,采取优势证据标准,判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侵权人向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卖家提供虚假的品牌授权书,属于侵权故意中的恶意情形,严重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适用不利证据推定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品牌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二、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音维美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5517号、(2020)粤03民终25229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在无法精准计算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金额,而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高于法定赔偿额时,可以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本案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在被控侵权链接被平台管理方删除之后,仍上线不同的链接继续销售侵权商品,主观恶意明显。本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以调取的侵权商品销售数据为依据,参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利润率调查报告,在当时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50万元之上,判令侵权人赔偿75万元,充分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三、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曹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8)粤0304民初33115号

裁判要旨:对存在知名度跨境辐射的域外权利作品,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该作品在内地的传播渠道、传播范围,采信其域外知名度证据。

典型意义:知名度跨境辐射事实的存在,可以印证域外权利作品或商业标识在内地的知名度。本案通过采信香港知名度证据,明晰香港作品知名度的范围并在判赔金额中予以考量,增强了港澳当事人对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的信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诉深圳黄道益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协和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0596号、(2021)粤03民终26456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香港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港澳商业标识在内地市场的进入方式、进入时间以及知名度影响范围,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地缘关系和区域发展背景进行综合认定。本案根据权益主张人提交的证据,考虑粤港尤其是深港两地的社会生活联结度,对其企业字号、商标知名度的跨境辐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企业字号、商标在内地市场不同地域的知名度影响范围作出准确认定,为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关于知名度认定标准的衔接适用提供了范例,有力维护了粤港澳大湾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五、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正时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04民初34009号

裁判要旨:适用惩罚性赔偿,需满足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侵权人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掩盖其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典型意义:侵权人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被告与原告并无品牌合作关系,却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品牌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按照被告侵权获利的五倍确定赔偿数额,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正面效应明显。

六、金高亚太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潮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04民初54432号、(2022)粤03民终27550号

裁判要旨: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造型、装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不仅要看该造型、装潢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还要考察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该造型、装潢的使用方式和目的,最终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判断标准。

典型意义:法律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是对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所建立的稳定对应联系一种保护,并非是对商标标识本身予以保护。如果商标标识来源于社会生活,为社会公众所知悉,那么,即使该标识被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也不应限制社会公众对该标识本身的正当、合理使用。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招财猫及图案的标识,是对商品的一种装饰装潢,未破坏“招财猫”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所建立的稳定对应联系,不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判决,合理划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商标保护中应当平衡好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精神。

七、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福田区壵燚一点点饮品店、陈某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1)粤 0304 民初 8737 号

裁判要旨:本案采纳了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被控侵权店铺实际收款人账户信息,并结合店铺经营信息,被控侵权人与店铺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认定成立共同侵权。

典型意义:侵权人通过变更登记信息,掩盖其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实施重复侵权,其主观侵权情节较为恶劣,并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向第三方平台调取后台证据,同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认定共同侵权,并依据后台收款金额,从高酌定了赔偿金额,加重违法成本,体现了司法打击傍名牌等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决心,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八、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诉深圳市泰德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0465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酌定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同行业其他商家的利润率、涉案侵权商品销售金额等相关因素。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将同行业其他商家的利润率作为考量因素。针对原告提交的其它企业的财务数据,本院认为尽管不同企业的利润率存在差异,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商品的利润率,但可以作为酌定赔偿金额时的考虑依据。本案通过进一步细化赔偿数额酌定因素,判令侵权人赔偿150万余元,有力打击了涉外侵权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强保护。

九、闪迪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宁市大鲸鱼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京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号:(2021)粤0304民初41852号、(2023)粤03民终3958号

裁判要旨:商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且高显著性标识可以增强弱显著性标识的区别性。只要商业标识在单独使用时可以起到商品来源识别的作用,即使其来源识别作用弱于商品上的其他显著标识,也不能否定其对商品的来源识别作用。

典型意义:本案除双方争议的装潢权益外,权利人商品上还使用了其品牌主商标,且该商标的知名度大于争议装潢。本案以争议装潢的显著性为着力点,通过争议装潢本身知名度的考察,论述了多个商业标识共存之下的权益归属、侵权比对、混淆判断,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有力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擦边球”式的商誉攀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十、王某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号:(2020)粤0304刑初1102 号、(2021)粤03刑终1812号

裁判要旨:在产品中以电子弹窗方式显示他人的注册商标,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明知带有该电子弹窗的假冒商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的仿冒混淆行为不再局限于在商品表面或者包装上仿冒他人商业标识。本案从商标使用和商标侵权的基本原理出发,认定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害商标权的一种新型方式。本案的判决,符合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宗旨,有利于惩治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犯罪,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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