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案例入选广东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宗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福田法院审理的“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强制履行——常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常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等签订合同,约定常某购买英语培训课程,超过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申请退费的,扣除已完成课时所对应费用后,退回常某未消耗的主修课课时所对应费用的70%;特殊打折课程产品不予退费,可转让或转换成线上课程。常某完成部分课时后,认为教学质量不好,称不再信任该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

福田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结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要求学员和教育者在教学内容等方面契合以及培训合同本身不宜强制履行的特点,常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某教育咨询公司等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常某以不信任、教学质量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结合涉案合同关于退费规则的约定,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等向常某退还未消耗的主修课课时所对应费用的70%。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其履行应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教育培训合同的,在对经营者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后,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合同解除和退费规则、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近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准确适用无理由退货、假一罚十、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规定,对设置消费陷阱、霸王条款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着力为人民群众营造诚信、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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