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
  6月15日,福田法院向辖区内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针对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争议不大,但审理周期较长的金融案件提出5点建议。
  该司法建议有利于缓解金融案件送达难、公告多、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帮助当事人快速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00720101227150202007201012369402020072010124821520200720101259468


  辖区内各银行及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建设银行圳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众多金融机构很快向我院发来了答复函。
  他们表示,福田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非常及时,极具参考价值,将组织辖区内各分支机构认真学习研究,落实具体要求。

《司法建议书》解读
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法官 郭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明确该地址可以用于接收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对于送达条款均能预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法院可以据此约定向诉前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被拒收或者实际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借款人证明其在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当事人双方在前述约定送达地址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约定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约定的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有效,在上述地址、电话等其他送达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免影响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标的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在合同中提前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达成合意,可以提高适用小额诉讼的效率,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
  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的服务不断提升,基本上都形成了全流程线上操作的新型贷款模式。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如未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存,事后无法补救,经常导致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合同在诉讼中无法直接被采信。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借款人身份的验证,同时与第三方存证机构合作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合同进行提取和储存,以保证在线签署的合同可以被法院采信。
  使用网上诉讼系统,实现金融案件全程无纸化,当事人可以在线立案、参与调解、接收法律文书等,有效降低诉讼经济、时间成本。
分享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