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福田法院依托深圳移动微法院、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巨鲸”智平台,大力推行在线诉讼,确保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进一步服务大局,福田法院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出台《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四规范”力促在线诉讼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
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福田法院类案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开庭前,法院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多种方式强化在线身份认证,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2.规范诉讼告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配套制定《民商事案件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告知书》,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在线诉讼前提,对单方同意的,灵活采取一方线上、一方线下的开庭方式。
充分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明确在线诉讼网络条件、环境要求和注意事项,有效引导当事人依法顺畅参与在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
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告知书
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电子诉讼庭审告知书,充分了解电子诉讼庭审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应该遵守的司法礼仪和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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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法官根据案件情况、技术条件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庭审活动。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使用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在线庭审活动,选择同意的当事人应当在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2
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手机、专用账号和密码。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其手机、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与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与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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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行在线庭审案件,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将在开庭前进行技术准备并开展技术测试,检测确认当事人适用设备、网络环境、所在场所等,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于通过测试的,当事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审环境一致,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4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5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在线庭审,应当仪表整洁、规范着装。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6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时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内。
7
在线庭审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遵守司法礼仪和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鼓掌、喧哗或走动;
(二) 吸烟、进食;
(三) 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 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 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
(六)录音录像、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碍庭审秩序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妨碍在线庭审秩序的,本院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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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随意发言或提问,不得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经法庭许可的发言。
发言时应当注意文明用语,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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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许可,公民可以旁听公开的在线庭审活动。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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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有效送达,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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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在线庭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庭审。
12
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
当事人在线确认的庭审笔录,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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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及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5)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16)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3.规范庭审活动,有力维护在线诉讼严肃性
严格规范开庭场所,除特殊情况外法官应在法庭内开庭,诉讼参与人不得在网吧、商场等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注重环境还原,在庭审系统中以信息化方式虚拟化呈现国徽、法槌、席位人员名称。
明确庭审纪律,严格着装要求,列明庭审中不得实施的七类行为,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庭审或中途擅自退出庭审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加强旁听管理,公民旁听在线庭审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明确法官助理庭前准备内容,尤其做好与当事人方的庭前测试工作,确保在线诉讼顺利进行。
合理简化在线庭审程序,在开庭前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和庭审纪律告知工作,经庭前证据交换的无争议事实不再当庭举证、质证,简单民事案件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后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
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送达方式。强化司法公开,在线诉讼案件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