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刑初256号判决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2024)粤0304刑初256号

  本院受理的(2024)粤0304刑初256号被告人于培同、杨卫东、邱好春、张晓敏、高惠、杨小慧、刘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于培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杨卫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邱好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张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高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杨小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刘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冻结在案股权及其他财产性收益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以及冻结、退缴在案银行账户内资金,依法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并按上述原则发还;中融摩根公司及凯达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中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于培同在凯达公司非法募集资金中以其参与金额为限),责令被告人于培同继续退赔。

  上述案件目前仍在上诉期内,判决暂未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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