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执855号关于“融金所”孙明达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领款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领款公告(第一次)

  (2024)粤0304执855号

蒋佩华26267名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

  本院(2022)粤0304刑初288号刑事判决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刑终1273号刑事裁定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本案设立的回款账户接收助贷机构、借款人、公司员工及涉案人员返还的涉案资金,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财物,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孙明达、张东波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上述案件经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冻结在案款项、拍卖涉案房产、车辆等措施,暂执行到位案款126377499.01元。经审判部门确认,以公安机关提交的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制作的《出借人充提差汇总表》作为本次退赔的依据。综上,现将已执行到位案款按比例退赔以下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及相应退赔金额详见附件1),后续执行到新的案款将再次按比例退赔。

  现特公告通知各本金有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地方特色-涉众案件登记”申请领款,逾期本院将依法将相应款项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1:集资参与人及相应退赔金额.xlsx

附件2:常见问题解答.docx

附件3:涉众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手册.pdf

附件4: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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