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姬丹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13号

  罪犯姬丹丹,女,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东俎近村18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了(2023)粤0304刑初1023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姬丹丹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姬丹丹于2024年4月10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于2024年9月初再次向本院提交材料原件。

  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组织诊断,在移送的过程中,罪犯姬丹丹于2024年10月22日生育一女,后续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于2025年1月2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5]1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姬丹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因罪犯姬丹丹目前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姬丹丹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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