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晓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

  (2024)粤0304刑更25号

  罪犯何晓梅,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桂岭镇健豪村寨内东巷一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依法作出了(2022)粤030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晓梅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晓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何晓梅于2024年11月4日提出,其系怀孕的妇女,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2024)粤03技诊字10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何晓梅系怀孕妇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5〕2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何晓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罪犯何晓梅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投案并于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粤0304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何晓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2023)矫收执建字第2号收监执行建议书,认为何晓梅入矫后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其已于2022年10月20日终止妊娠,暂予监外的情形消失,建议本院对其收监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粤0304刑更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收监执行。2023年2月28日,罪犯何晓梅被送至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羁押。2023年3月31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致函我院称:2023年3月31日,罪犯何晓梅自述身体不适,经宝安区人民医院(集团)医生检查,初步诊断为妊娠早期,建议我院对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粤0304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何晓梅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罪犯何晓梅于2023年7月10日从宝安区看守所释放,并于2023年11月3日产下一子,哺乳期至2024年11月2日止。综上,罪犯何晓梅共计折抵刑期651日。

  本院认为,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罪犯何晓梅系怀孕妇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亦未发现对罪犯何晓梅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罪犯何晓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何晓梅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何晓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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