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22号
被告人姚欢郭乐,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732附7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依法作出了(2024)粤0304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姚欢郭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不服判决结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粤03刑终1115号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姚欢郭乐于2024年10月8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组织诊断,于2024年12月2日带罪犯姚欢郭乐前往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后于2024年12月30日押解罪犯姚欢郭乐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面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粤03技诊字10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姚欢郭乐系怀孕妇女。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于2025年1月16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5]3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姚欢郭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因罪犯姚欢郭乐目前为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姚欢郭乐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华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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