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粤0304刑更2号
罪犯张群燕,女,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尺八镇团湖村三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新村38号201。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2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作出了(2022)粤0304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群燕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群燕于2024年1月19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群燕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2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2日;因前罪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并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3日。
另查,罪犯张群燕曾于2022年1月28日生下一子,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粤0304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张群燕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应予折抵刑期206日。
上述共计折抵刑期211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出具(2024)粤03技诊字00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张群燕系怀孕妇女。本院收到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于2024年3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该院于2024年4月1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4]5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张群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因罪犯张群燕目前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群燕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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