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
项目名称:电梯购置 项目预算金额:90万元 | |||||||||||||||||||||||||||||||||||||||||||||||||||||||||||||||||||||||||||||||||||||||||||||||||||||||||||||||||||||||||||||||||||||||||||||||||||||||||||||||||||||||||||||||||||||||||||||||||||||||||||||||||||||||||||||||||||||||||||||||||||||||||||||||||||||||||||||||||||||||||||||||||||||||||||||||||||||||||||||||||||||||||||||
公开的信息 |
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我院拟对主楼及沙头法庭共3部电梯进行更换,原电梯予以拆除,在原位置安装新电梯,其中法院主楼2部,沙头法庭1部。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报价。 三、本项目确定供应商数量 本项目确定成交单位数量为:1 家。 四、本项目采购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90万元。 五、本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 说明: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有任何一条负偏离则导致无效报价;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但不作为无效报价条款。
(一)采购内容
(二)技术要求
电梯功能:
(三)商务需求
备注:带★为必须响应无偏离或正偏离条款,供应商的报价方案中必须提供书面承诺。 (四)技术参数: 1.供应商拟投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拟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五)其他商务要求: 1.质量标准和保证 1.1.成交单位需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产品(包括零配件),全部产品技术资料齐全。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说明。成交单位所交付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成交单位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强制性规定。 1.3.成交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单位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成交单位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4.成交单位须承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厂家与成交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 1.5.采购人在正常使用货物过程中,因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成交单位承担,采购人基于维护自身声誉先行代垫的,有权从质保金中预先扣除,不足以扣除的,可向成交单位追偿。
2.保密义务 2.1.采购人、成交单位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所有信息都属于保密的内容,采购人成交单位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采购人因履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等原因除外。
3.违约责任 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成交单位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货物质量缺陷,采购人有权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成交单位提出索赔。 3.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成交单位对缺陷货物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成交单位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3.2.1.成交单位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成交单位承担。 3.2.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2.3.成交单位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替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成交单位负担。同时,成交单位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替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成交单位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单位接受。如果成交单位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成交单位赔偿。
4.合同的变更 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成交单位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4.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采购人有权在合同价款改变正负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成交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成交单位不得拒绝。 4.3.除了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5.合同转让和分包 5.1.成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5.2.除非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成交单位不得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5.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非成交单位违约,采购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6.解决争议的方法 6.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6.2.如从协商开始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7.合同语言 7.1.合同以及双方来住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
8.法律适用 8.1.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合同。
9.通知 9.1.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9.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0.知识产权 10.1.成交单位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或商品名称及其他权利的起诉及索赔。若采购人因此被第三方起诉或以其它方式追究责任,成交单位应赔偿因采购人被第三方索赔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办案差旅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所发的一切费用。
11.合同解除和终止 11.1.如果成交单位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采购人可向成交单位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采购人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成交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合同,采购人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终止部分货物的价款,并不再对成交单位作出额外赔偿。 12.税费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成交单位征收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成交单位负责。
说明: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供应商名称:
备注: 1、本表的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须与最终供应货物一致,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任何一项不响应或不满足的视为负偏离。 2、供应商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如有)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报价文件中的具体位置。
附件2: 用户需求书商务条款响应一览表 说明: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条款逐条应答并按要求填写下表。 供应商名称:
备注: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要求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任何一项不响应或不满足的视为负偏离。 | ||||||||||||||||||||||||||||||||||||||||||||||||||||||||||||||||||||||||||||||||||||||||||||||||||||||||||||||||||||||||||||||||||||||||||||||||||||||||||||||||||||||||||||||||||||||||||||||||||||||||||||||||||||||||||||||||||||||||||||||||||||||||||||||||||||||||||||||||||||||||||||||||||||||||||||||||||||||||||||||||||||||||||||
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一、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报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二、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下午18:00,报名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正四副,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一)供应商公司简介、概况及资质证明材料; (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函原件; (三)报价(报价需详细列明拆旧梯费用、对电梯井和门框等必要改造的基建费用以及设备费用、安装费用等,注明设备型号,格式自拟,总费用不得超预算金额,否则为无效报价);(备注:我院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由供应商拆除,拆除的旧梯由我院另行处置) (四)根据“技术要求”填写的《技术规格偏离表》; (五)结合实地勘查,针对本项目提供详细拆梯施工方案(拆梯工艺流程和保护措施)和安装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保证计划; (六)电梯三大系统(曳引机系统、控制系统、门机系统)的型式试验报告,对各系统的部件的产地、生产标准及先进性进行描述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七)项目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书,相关从业经验证明材料; (八)根据“商务需求”填写的《商务条款响应一览表》; (九)供应商近三年同品牌电梯旧改工程业绩; (十)电梯内部效果图和厅门效果图; (十一)其他响应采购需求的材料(电梯制造商与供应商不一致时,须提供制造商的相关资质材料);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如:荣誉奖项证明等)。
三、报名方式 本项目接受邮寄或现场登记(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结果),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法院613房 郑先生0755-21981502 四、保密要求 供应商无条件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并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如违反,则无条件解除服务合同,并由供应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相关事宜 (一)本文件所涉及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 (二)我院享有最终解释权。 (三)满足三家以上报价的,我院将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经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确定供应商,并将该结果予以公示(为期三个工作日)。 (四)如有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徐先生0755-21981916,13510506547 (五)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合同签订之日前,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或相关财政政策调整或取消本项目采购,由此造成的不便或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经采购结果公示后,若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无故放弃中选供应资格或存在其他违反采购诚信行为的,将列入采购人采购黑名单,今后不予接受任何采购供应服务,同时视情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陈小姐、郑先生 联系电话:0755-21981352,0755-21981502 公告日期:2022年1月14日 |
备注:
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所列示的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购买主体应在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购买服务结果产生5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公告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但以下项目除外:
1.《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所规定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项目;
3.已经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和自行采购项目(该类项目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信息公告)。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