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片拍摄的自行采购结果公告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宣传片拍摄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5万元

采购项目描述:

一、项目需求

为配合展现福田区建区30周年的高光风采,做好福田法院30年院庆的形象展示和纪念,结合我院宣传工作实际,拟于近期组织拍摄纪念宣传片。

宣传片拍摄要求:时长12分钟左右,展示福田法院30年来各项司法工作成果,深入挖掘工作亮点,总结提炼经验,形成纪念宣传片,彰显司法权威,提升福田法院的品牌影响力,充分体现首善之区30年来在改革开放大局中的贡献,具体按我院制定的拍摄方案实施,确保拍摄工作顺利进行。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拍摄、剪辑、修改、成稿。

二、保密要求

对于拍摄过程中接触的各我院各类工作资料、图片、影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拍摄完毕后无条件返还本院,不得用于商业、教学、学术研究使用。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相关内容。针对上述保密义务,出具《承诺书》承诺遵守,如有违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名称:深圳春暖花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项目成交金额:人民币30万元

中选产品(服务)说明(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售后保障等):

中选供应商拍摄方案简介:紧密配合福田区建区和我院建院三十周年纪念主题和我院一系列重大改革、重大影响案件实现诉讼服务的蝶变之路,在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等方面实现的重大突破,阐述我院的发展成长之路。供应商将派出由邵志远导演组成的拍摄团队提供上述服务。

交货期或者完工期: 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拍摄、剪辑、修改、成稿。


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说明:我院经发布自行采购公告,共有四家单位报价:深圳市汉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春暖花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威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我爱我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院组成评审小组,分别从报价、需求响应、从业经验、团队成员等方面逐一比较讨论,最终一致同意推荐深圳春暖花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供应商。我院第3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上述采购结果。

交货期限:20201220日前完成拍摄、剪辑、修改、成稿。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

联系电话: 0755-21981264传真:0755-82918352

监督部门:深圳市政府采购办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

联系电话:传真:83938675

 

备注: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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