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刑更1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4)粤0304刑更15号

  罪犯刘浩哲,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80218721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龙海二路54号龙城天悦花园1栋一单元1006房,在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2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26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作出了(2024)粤0304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浩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浩哲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刘浩哲于2024年6月18日提出,其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急性加重、心功能III级、呼吸衰竭、高尿酸血症、2型糖尿病等重大疾病,不符合收监执行的条件。

  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8日出具(2024)粤03技诊字05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浩哲所患高血压2级很高危且合并了靶器官受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4]13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刘浩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审查查明,罪犯刘浩哲现居住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二路54号龙城天悦花园1栋一单元1006房。罪犯刘浩哲因本案于2023年3月29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3日;因前罪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3日被抓获并于2023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应予折抵刑期7日。共计折抵刑期10日。

  本院认为,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罪犯刘浩哲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亦未发现对罪犯刘浩哲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罪犯刘浩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浩哲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刘浩哲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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