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04刑更1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17号

  罪犯肖小兰,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11077720,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砖塘镇石山堰村22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罪犯肖小兰。2024年7月19日本院对肖小兰办理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作出(2020)粤03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肖小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粤03刑终1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小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肖小兰及其家属以其患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类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罪犯肖小兰进行医学诊断并依法组织三位专家对其进行审查面诊,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对罪犯肖小兰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现罪犯肖小兰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出具(2024)粤03技诊字07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认为罪犯肖小兰系怀孕妇女。本院收到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后,于2024年10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8日出具深福检暂征函〔2024〕12号征求意见回复函,认为经审查未发现对罪犯肖小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不当,建议本院依法作出处理。

  经查,罪犯肖小兰现居住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砖塘镇石山堰村22组。肖小兰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罪犯肖小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罪犯肖小兰进行押解并监管。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对肖小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依法应予折抵刑期5日。

  本院认为,罪犯肖小兰目前系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肖小兰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砖塘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之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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