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304刑更1号
罪犯徐明贵,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龙华镇。
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粤0304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明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明贵以患有严重肺结核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徐明贵提出其患有严重肺结核,并提交了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市公安局监管医院相关医学检查材料,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罪犯徐明贵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一条第1款之规定,不属于肺结核伴有空洞并反复咯血或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的医学条件,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通知》,决定不予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本院认为,罪犯徐明贵的病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徐明贵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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