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04刑初442号
本院受理的(2021)粤0304刑初442号被告人曹沛、张敏、许建南、杨楠、丁闯、苏照龙、孙洪霞、许金鹏、潘振成、杨彪、李雅辉、吴鹏、张某宝、王某、詹某昱、李某劲、马某银、郑某生合同诈骗罪一案,已于2021年12月29日宣判,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告人曹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被告人许建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杨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丁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苏照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孙洪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八、被告人许金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被告人潘振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十、被告人杨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李雅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十二、被告人吴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某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四、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五、被告人詹某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六、被告人李某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七、被告人马某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十八、被告人郑某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十九、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及被告人家属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并按比例分别发还给各被害人;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U盘、公章、公司证书资料等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发还各被告人。
二十、责令被告人曹沛向本案被害人退赔被骗损失,其他被告人在尚未退缴的工资、提成(2018年3月后)等违法所得范围内继续向本案被害人退赔被骗损失。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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