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4民特42号
梁健锋:
本院受理申请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健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异议权利告知书、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证据材料一套及听证传票。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超华科技,证券代码: 002288) 21521036股,申请人对变价所得价款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2017×××××9001)项下未付融资款本金77191000元、利息11837881. 09元(利息以7719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标准自2020年12月29日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为15838092.26元,扣除2021年8月2日支付的部分利息1000211.17元及2021年9月22日支付的部分利息3000000.00元后为11837881.09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33500894元(违约金本金7719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并继续支付违约金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超华科技,证券代码: 002288) 13841999股,申请人对变价所得价款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2017×××××9002 )项下被申请人未付融资款本金49228114.48元、利息10102949.68元(利息以589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标准计算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为13921.11元,利息以49228114.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为10089028.57元,合计10102949.68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21365001.68元(违约金从本金49228114.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并继续支付违约金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以上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03325840.93元)3、本案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听证时间为2023年07月20日10时0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本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获取具体听证地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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