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304执异274号
深圳市南方金天伟地投资有限公司、罗芳、陈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桂丽诉被告深圳市南方金天伟地投资有限公司、张麒、罗芳、陈海波执行异议申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张麒、罗芳、陈海波三位被申请人为(2018)粤0304执43826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听证时间为2019年8月9日09时30分,请在听证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听证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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