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5017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福田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304民初5017号之一
徐善玲、周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善玲、周丽、莫子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304民初50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6)粤03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子焕的起诉。
(2016)粤03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徐善玲、周丽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2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402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若该利率超过年利率6%则按照6%计算)为计算标准,从2016年2月25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计得利息以55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94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徐善玲、周丽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