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记录及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的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除本院内部人员以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本院内部人员适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司法活动、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案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任何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在七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经主管院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九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报告相关部门并报送上级。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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